男子花2万买二手车 过户检修时被告知是“泡水车”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成都邛崃一男子从邻村一位居民手中花2万购买二手车,过户当天检修时却发现这是一辆“泡水车”。买卖双方在法庭调解下,卖家同意退回买家购车款1.8万元,买家退还卖家车辆及相应手续。该案情况下,买家无法享受“假一赔三”的规则。
今年1月25日,成都邛崃市民张景生以2万元的价格从邻村唐夏凌处购得一辆二手小汽车。车辆过户后不久张景生将车辆送到邛崃一家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时,在保养过程中维修人员告诉张景生该车曾经严重泡水,且因泡水事故更换了大量配件,是一辆标准“泡水车”。
得知真相的张景生立即向唐夏凌讨要说法,并向唐夏凌表示车子他要求退还,唐夏凌立即返还其全部购车款2万元。
二人协商未果后,张景生将唐夏凌告上法庭。他认为,唐夏凌在明知该车是泡水车的情况下,隐瞒该车的真实情况将车辆出售,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唐夏凌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张景生释明,唐夏凌在二手车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返还张景生相应购车款,但考虑到该车在张景生手中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实际也产生了相应的车辆折旧损失,因此,在唐夏凌不愿意全额退款的情况下,建议张景生适当做出部分让步,以便双方顺利解决纠纷。
对于张景生主张的“退一赔三”,法官解释,唐夏凌非二手车经营者,将该车转卖的行为也不是为赚取差额利益,故唐夏凌在交易中虽有欺诈行为但并不适用于消费都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应惩罚性条款。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唐夏凌在2019年4月21日前给付张景生购车款中的18000元,张景生将车辆及相关手续当即退还唐夏凌;若唐夏凌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给付张景生相应款项,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18000元全部付清之日止,唐夏凌还需另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为什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能要求“假一赔三”这种惩罚性补偿?承办法官解释:在唐夏凌与张景生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唐夏凌的身份是前任车主,其转让该车的行为不应视为经营行为,该行为应视唐夏凌对自己车辆的处置行为。
虽然唐夏凌作为前任车主在明知该车系严重泡水车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将该车转卖给张景生也是一种欺诈,但案件中唐夏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假一赔三”规则。(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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