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员工无社保和加班费 状告公司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2008年7月20日入职天津武清区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除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外无任何待遇。2015年5月4日,王某以被告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事项为由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申请仲裁,经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了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xx号仲裁裁决书,王某收到裁决书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全部维护,表示对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不服,决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来到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王某符合援助条件,中心遂批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陈亚娟律师代理此案。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王某办理了委托手续。通过约谈和查看相关材料,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经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应该为原告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加班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王某对此持肯定意见,被告公司则认为王某系临时用工,只是保洁人员,不能与其他员工享有一样的待遇,因此不同意王某的主张。
承办律师向王某告知了诉讼维权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王某的实际情况,向其说明了诉讼风险,帮助王某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承办律师到仲裁委员会查档和法院阅卷后,结合受援人王某的案件情况及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多次与审判员进行沟通,并在开庭时针对争议焦点,据理力争,尽力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在调解程序中有理有据,向被告公司阐述观点,明确调解意见,解释调解结案的后果,最终使对方认可了援助律师的观点。
承办结果:经过律师前期充分准备,与审判员多次沟通协调,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在法院的主持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公司同意支付原告王某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受援人合法权益终得维护。
案件点评: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像本案这种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经过援助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以调解结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了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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