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离婚多年后却被前夫告上法院
案情简介:受援人李某于2013年9月与丈夫张某离婚,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女张某某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名下廉租房的大间房屋归张某及其老母使用,小间房屋供李某及女儿张某某居住。离婚后,前夫张某并未在廉租房内生活,并将属于他居住的大间房屋上锁,不允许李某和女儿居住。李某与女儿只得挤在六平米的小屋内度日。同年11月供暖期开始后,李某和女儿发现屋内暖气不热,经检查,暖气管已从阀门处截断。李某打电话联系张某,想向对方了解情况,但张某始终拒绝接听。之后的几个冬季,李某与女儿只能依靠电热毯、小暖阳取暖。直至2016年9月,某日,李某与女儿回家,发现房门已被换了锁,找来物业管理员和警察后发现,廉租房已被交回房管部门,而屋里的财物均不知去向。多年来的艰苦生活已使李某不堪重负,只想过平静的生活,于是李某忍气吞声,和女儿过上了居无定所的生活。即便如此,事情并未完结。2016年11月,张某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在廉租房居住期间的房租、暖气费、物业费及恢复原状费用,共计10000余元。
承办过程:无奈下,李某只得找到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刘静律师担任李某案件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约见李某,详细向其了解上述案件情况,并结合其前夫的诉讼请求,与李某核对证据材料,帮助其梳理双方的争议焦点。经过刘律师的分析,本案除案由存在问题外,有三个争议点。
庭审中,刘律师结合双方证据情况,向法庭提出:
第一,房租、物业费和暖气费应当划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和离婚后产生的费用,李某不负担婚内产生的费用,且离婚后未发生采暖费。
第二,李某应当按比例承担离婚后产生的费用,李某居住的小间房屋仅占廉租房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与女儿共同居住,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的费用是六分之一。
第三,李某没有实施拆改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由此计算,李某应承担的费用不足千元。法官当庭采纳了刘律师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辩论意见,直接告知张某,如若判决,只能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其几百元,因此说服其撤回起诉,息事宁人。
承办结果:通过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张某自知不能获得他预期的“利益”,在法庭的说服教育下,张某自愿撤回起诉并表示亲情更为重要。李某为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案件点评:本案中,刘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给予受援人雪中送炭般的温暖,专业的分析论证既说服了法官,也说服了对方当事人,使其心甘情愿撤回起诉,达到了胜诉和普法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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