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参与斗殴 法援助力轻判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8日晚,同案被告人郝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矛盾,二人约定第二日中午在静海区台头镇三堡学校门前见面解决。次日,郝某纠集受援人韩某等人与李某某在该校门前见面,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郝某轻伤二级,其他人均有不同程度轻微伤。当天,韩某等人被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讯问,5月20日,韩某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因韩某系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于6月17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承办过程: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公安静海分局通知辩护公函后,依法指派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刘双双律师为韩某辩护人。2016年12月3日,刘律师会见受援人,了解基本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刘律师建议韩某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其经济损失。12月10日,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郝某、韩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机关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意见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律师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阅案卷,了解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2月22日,刘律师依法会见受援人,再次向韩某本人了解相关案情。结合案情和相关证据,2月27日,刘律师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予起诉。
3月20日,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受援人韩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定于4月12日开庭审理。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刘律师会见受援人沟通,韩某表示对本案定为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已与其他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得到对方谅解(其中韩某承担14000元)。
4月12日庭审中,承办律师对定罪无异议,针对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提出相应辩护意见。
承办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点评:本案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承办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凭借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轻判有利于未成年受援人的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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