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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连撞5次 致1死2伤 安岳男子一审获刑8年

滚动新闻掌上资阳2019-04-29 18:56:39

4月29日上午,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一审公开审判。

经查,2018年12月21晚20时38分,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M18E开头的小型轿车,准备到某加油站加油。刚从县城东大街恒和大酒店地下停车场驶出时,即与停放于另一停车位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致使两车受损,唐某某随即驾车逃离。

行至普州大道云顶小区停车场进出口外侧时,与刘某驾驶的同向停放于道路右侧正在下客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正在下车的乘客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唐某某并未停车,继续驾车以较高速度往贾岛路方向逃逸。

车行至安岳大道与贾岛路交叉路口时,与路口环岛设施发生碰撞,致使环岛设施及所驾车辆受损。

唐某某继续驾车逃离,且逆向行驶至安岳大道置信丽府工地外侧掉头时,与道路中心绿化带碰撞,导致所驾车辆受损。唐某某亦选择逃离现场,继续驾车沿外南街-兴隆街-正北街-沱街-上府街-解放街-东大街方向行驶,于当晚21时10分将车停回恒和大酒店地下停车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唐某某主动到案,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3mg/100ml。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5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通过其亲友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刑事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目前,该判决在上诉期内。

来源:资阳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中心

记者:喻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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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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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安,健康无价2019-04-30 05:37

严惩重判
25回复

真情2019-04-30 03:16

严惩重判才是
20回复

天天走吧2019-04-30 04:19

严惩重判
6回复

小Zaozao2019-04-30 02:59

感觉有点轻
16回复

半點心2019-04-30 04:06

判轻了
8回复

凉山网友2019-04-30 04:55

标题说的死人了
16回复

MR. CJZ2019-04-30 04:33

一看果然又是安岳的
19回复

青柠檬影像2019-04-30 03:48

太轻了,没有15年不足以平民愤
1回复

天道酬勤2019-04-30 04:00

直接判20年,剥夺永久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25回复

灰色2019-04-30 04:22

判得好,希望不能减刑。关足八年!并且以后终身禁驾!
1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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