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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男子无证醉驾报废车肇事逃逸 致1人当场身亡

滚动新闻郑州交警微发布2019-04-24 16:47:33

在城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中,无证驾驶、醉驾、驾驶报废车、肇事逃逸一直是我们交管部门重点治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险驾驶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是我们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仍有少数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一名司机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报废车上了路,结果如何?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019年03月23日19时05分,陈某醉酒后驾驶陕A**8U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梨河镇Y007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大高庄至马楼乡道西贾庄村委东十字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将李某拖行百米远,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陈某驾车逃逸。

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形成事故全部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此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因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目前,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9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陈某可谓是真正的马路杀手,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

守法出行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切勿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肇事逃逸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新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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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end. Y.2019-04-25 00:03

倒霉啊
9回复

晨光彩印2019-04-24 10:12

无期差不多 或者死刑
2回复

亦惜醉红颜。2019-04-25 00:47

车牌是陕A126UJ怎么出来个8? 拖行了237米 而且车都没有撞得那么严重
21回复

2019-04-25 00:01

离我家很近的地方,这都一个月了才发出来。。
25回复

山青水秀2019-04-25 00:51

这种人无法无天,应从严处理,决不能留情。应处死刑。
23回复

超越2019-04-25 00:44

这个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自己要承担全部责任!
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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